1、申请者应具备基本条件:
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2、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项目建议书及核准文件;
(3)、中外合营者及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4)、合营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各方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法人证件;
(6)、董事会成员名单(签字)、委派书及身份证明;
(7)、环保部门意见;
(8)、资产评估报告;
(9)、进口物资清单;
(10)、厂房、场地使用证明;
(11)、其它需要上报材料(如:规划、卫生部门、行业归口证明、土地证、委托书等)。
3、办理科(处)室:外国投资管理科(处)
4、联系电话:2998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