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是全国重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享受国家给予的沿海开放城市优惠政策,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政策、辽宁“五点一线”沿海开发政策,同时营口还会提供更加优惠的地方政策,主要有:
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按“免二减三”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投资者申请,经批准,退还再投资已缴纳所得数40%,其中再投资开办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3、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属国家鼓励类项目,作为投资(或追加投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资税。
5、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在“免二减三”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产品销售70%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免二减三”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同时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