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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发〔2008〕4号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意见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07-24  【关闭】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速沿海经济带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外商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营口地区的投资项目。

二、新建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率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比例20个百分点以上且外资按规定到位,超过部分的工商注册费用,属于市直项目的,由市财政承担;属于市(县)区(含园区)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投资300万美元以上项目,注册资本率超过80%的,全部工商注册费用,属于市直项目的,由市财政承担;属于市(县)区(含园区)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

三、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外资注册资本金,其增资部分的工商注册费用、验资费用,属于市直项目的,由市财政承担;属于市(县)区(含园区)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

四、新建外商投资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含增资项目占用企业原有土地面积)且外资按规定到位后,三年内按其缴纳土地使用税额的50%给予企业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来源:属于市直项目的,由市财政承担;属于市(县)区(含园区)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30%。

五、新建外商投资项目自获利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一般预算收入)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以增资项目投产前一年为基数,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一般预算收入)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补助资金来源:属于市直项目,由市财政承担;属于市(县)区(含园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30%。

六、外商投资企业免缴水源建设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消防配套费、土地使用登记费、城市临时占道费。

七、对外商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担保投资公司优先担保,银行优先给予贷款。

八、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九、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水、电、劳动力资源等生产要素,市政府优先平衡解决。

十、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办理户籍、医疗、保险、购车、购房及子女就学、就业等,均享受营口市民同等待遇。

十一、外商投资项目的申办手续,在市级审批范围内的项目,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属国家或省审批的项目,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呈报上级机关审批。

十二、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机制。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市政府将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十三、本意见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开放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纪委,营口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新闻单位,国家、省驻营直属机构。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6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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